中国半挂车燃料消耗量限值7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2-05-29 09:28:51 编辑:欧阳华俊 浏览量:1993据悉,中国对半挂车的油耗控制已经迫在眉睫。商用车在国内汽车总体保有量中,燃料就消耗了汽车消耗量的一半。工信部已决定对很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车辆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在今年2月开始要求按新标准进行申报之后,将于7月1日起正式按照新规予以审批。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对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企业在新申报上述产品《公告》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以下简称“工况法”),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申报工况法油耗值。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包括自卸式汽车、城市客车)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行业标准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列入《公告》。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包括自卸式汽车、城市客车)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行业标准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承担重型商用车辆油耗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并认可其油耗检测报告;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对重型商用车辆的油耗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经确认的检测机构在进行样车检验时,可进行工况法油耗或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可以一并进行工况法油耗和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的,应一并进行检测,不得要求企业重复送样车,并按一次检测收费。
三、有关工作要求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应在保证产品满足重型商用车辆安全、环保等标准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重型商用车辆节能技术的研究,提升重型商用车辆燃油经济性水平,满足有关燃料消耗量标准要求。
有关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加强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能力的建设,完善相关检验设施,为企业提供严谨、科学、准确的检测服务。
四、重型商用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应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要求执行,按照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或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道路综合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验,申报道路综合法油耗值。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事实上,虽然第一阶段油耗限值标准即将实施,但仍面临着诸多难点。测试多门、重复便是业界普遍担心的重点。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主任汤大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陈,测油耗与测排放是完全不同的,目前的测试要分开实施。
这就会造成同一台测试车辆要分开进行排放和油耗的测试,而企业在进行两项测试时,一个要注重节能,一个侧重排放,就会针对不同重点做技术调整。有业内人士认为,测试不应该两者分开,而应一起做,但这需要两个部门(工信部与环保部)进行协调。
业内人士坦陈,如果这一问题难以解决,则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企业在做排放实验时,为取得更好的成绩,可能调整一下,把排放实验做完后,再调整一下,做油耗实验。很后的结果是,虽然这两项测试都通过了,但当这台车在实际驾驶中并没有达到如测试时一样的效果,生产一致性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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