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治超,完善治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载车辆情节严重的罚3万!
发布日期:2019-12-30 10:07:15 编辑:欧阳华俊 浏览量:455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 超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相关条例及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治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压缩了裁量空间,现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各地区,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抓好宣传贯彻。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缺失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缺失其中二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缺失其中三项及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配置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人为干扰其正常使用的;或者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缺失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缺失其中两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缺失其中三项及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未对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有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有其中二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三项都有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缺失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缺失其中二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三项都缺失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完善、缺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不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货车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一年内被初次查处;或者发现一次为2辆以下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1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二次查处,或者发现一次为2辆以上5辆以下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2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现一次为5辆以上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30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一年内被首次查处的;或者发现一次为2辆以下货运车辆超过标准装载货物的处1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二次查处的,或者发现一次为2辆以上5辆以下货运车辆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的,处2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发现一次为5辆以上货运车辆超过标准装载货物的处30000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载货运车辆,一年内被首次查处的;或者发现一次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2辆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二次查处的;或者发现一次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2辆以上5辆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发现一次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5辆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处10000元罚款;
采取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通行车道、锁车逃避检测等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处20000元罚款;
采取强制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方式扰乱检测秩序,危害周边人员及车辆通行安全的,处30000元罚款。
内容来源:交通参阅